中新網溫州3月25日電(記者 張茵 通訊員 鹿軒)利用職務便利濫用職權,索賄、收受他人中華牌香煙、蘋果手機、煙酒行提貨單,現金。日前,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審結原溫州市鹿城區雙嶼街道建工委主任盧某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鹿城法院認定盧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盧某,男,51歲,大學文化,溫州人,原系溫州市鹿城區雙嶼街道建工委主任,正局長級別。
  經審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盧某先後被任命為溫州市鹿城區進城口改建工程指揮部副指揮、常務副指揮、溫州市鹿城區甬台溫鐵路建設指揮部指揮兼溫州書鹿城區鐵路建設指揮部指揮、溫州市鹿城區雙嶼街道建工委主任。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盧某在擔任溫州市鹿城區進城口改建工程指揮部副指揮期間,在明知錢某、黃某二人被徵用拆遷房屋系廠房的情況下,仍審批通過給予住宅安置,同意給予貨幣退購和產權調換,造成國家財產損失12515027元。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盧某在得到溫州木材集團公司員工劉某等給予“乾股”好處承諾後,違規將鹿城區中央塗小學西面一空置地出租給劉某等人,期間,未按規定簽訂租賃協議,未要求支付租金。劉某等人收取租金營利,盧建芬參與分紅。
  2008年至2012年間,盧建芬利用擔任領導職務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財物,共計現金72.5萬元及價值12萬元的財物,其中索賄31.15萬元。案發後,盧建芬退出贓款9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又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以及非法收受讓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予數罪並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原標題:溫州雙嶼街道原建工委主任受賄一審判十五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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